平潭综合实验区“两岸共管”法律制度创新研究
平潭综合实验区是实行两岸共建共管的特殊区域,具有近台区位优势和后发优势,占据天时地利人和之便.但同时面临国内外各种经济增长极的巨大压力,并存在基础薄弱、资源匮乏、观念滞后等劣势.中央不仅应给予平潭更多的政策制定权,亦须赋予平潭更有保障的地方与对台立法权.建议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基本法》,法治平潭方可确保实验区两岸共管与市场化建构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稳定保障.
平潭综合实验区、两岸共管、法制创新、可持续发展
D92(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厦门大学"中央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平潭综合实验区制度创新对比研究——以厦门等地发展模式为参照》201122G010
2013-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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