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88.2003.01.005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初期的历史境遇--法律工具主义的视角
50年代后期我国社会主义党政、法制建设滑坡,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是当时法制建设指导思想深处潜藏的法律工具主义的逻辑结果.从寻求统治合法性的<共同纲领>到作为过渡时期总任务法律形式的<五四宪法>,不论其结构形式还是实际内容,都是直接为政治需要、政治意图服务的,宪法作为政治工具,未能在保障权利、限制权力方面起到应有作用.而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在当时之所以可能,既有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有传统社会主义法律理论的论证,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既产生也需要法律工具主义.今天看来,在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里建设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对我们无意中承受的传统保持高度警惕.
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宪政、法制
D61(中国革命和建设问题)
2004-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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