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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4067.2013.17.159

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后的税务处理探讨

引用
2013年8月1日,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 37号)文件,在试点改革中,融资租赁业由原先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本文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营改增”后,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增值税问题结合现行国家有效的税收规范性交件进行探讨,分析不同企业不同情况下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兼顾国家、出租方企业、承租方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对“营改增”中售后回租业务过度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出一些建议.

营改增、融资性售后回租、增值税

F812(财政、国家财政)

2013-09-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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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4067

11-4440/F

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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