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067.2013.01.143
论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法》152条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其中未涉及公司的法律地位,由于诉讼的提起与进行同公司有着密切联系,有必要规定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地位.借鉴日本公司立法中的辅助参加人制度,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进行完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以及其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将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明确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915(法学各部门)
2013-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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