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4067.2010.09.285
试论不动产租赁权公示制度引入的必要性
我国关于房屋租赁权的立法规定既承认租赁权的债权性质,又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其物权效力的优先性,即"买卖不破租赁",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利用此规则侵害所有权利益的问题.本文从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入手,将其归入物权范畴,从而将公示制度引入租赁权,以期解决上述问题.
租赁权、物权、公示
D923.2(中国法律)
2011-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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