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676/j.cnki.1672-6995.000800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中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地位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的法律调整具有复杂性、综合性与交叉性,其在归属、利用与保护制度上呈现公私法交融特点.《民法典》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的规定呈现"归属——利用——保护"的私法路径.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中,民法具有基础性法律地位.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归属制度中,宪法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向民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化,民法统摄自然资源单行法归属规定.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利用制度中,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化主要体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市场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丰富拓展有利于自然资源市场的资源配置.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保护制度中,应大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实践探索,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民事保护铺平道路,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供民法方案.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产权、公私法交融、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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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F062.1(法学各部门)
2023-04-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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