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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76/j.cnki.1672-6995.000844

法院执行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的法理分析

引用
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法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它具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性质,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作为普通财产进行处置.法院在审理涉及矿山企业的案件时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直接冻结或扣划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影响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也带来一系列行政、财政和司法负担.司法实践中,因专项资金可否冻结或扣划存在争议,法院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内在价值追求理解也不同,其根源在于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的冲突、私益与公益的冲突、公平与秩序的冲突.为解决冲突,建议:①司法权应充分尊重环境行政权,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②建立司法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机制;③推进司法公开,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法院执行措施、司法解释、沟通协调机制、司法公开

36

F407.1;F062.1(工业经济理论)

三峡大学科学基金SDHS2016080

2023-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8-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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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36

2023,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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