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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76/j.cnki.1672-6995.000711

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污染治理立法协同机制探讨

引用
粤港澳大湾区海洋污染主要有陆源污染、海上污染、海洋垃圾等.目前,我国海洋基本法体系尚未建成,海洋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诸如顶层设计规则缺失,排污标准、立法协同形式单一等.为解决当前大湾区海洋污染治理难题,可以建立海洋污染立法协同领导机制、完善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法律,拓展区域立法新形式,例如通过签订区域行政法则建立联系紧密的立法协同机制.

海洋污染、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协同治理、地方立法

35

DF46;F062.1;TE991.5(经济法、财政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21GWCXXM-089

2022-06-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4-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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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35

202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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