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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676/j.cnki.1672-6995.0000268

矿业权公示途径之探析

引用
我国矿产资源经济关系之中,法律的实施进行着公法规制与私权自治的双重法律调整.故而矿业权被认为是一种综合的法律权利(力)束,形成了用益物权和行政许可权等多重法律关系,这已经渐为学界所认同.但现有的将用益物权和行政许可权统一表彰于一个行政许可证中的"一证两权"之矿业权公示制度,忽视了矿业权的物权特点,过多地突出了矿业权流转中的行政管制,难以彰显矿业权的财产属性,不利于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矿业权的市场配置.故而有学者提出"两权两证"的管理模式,即在办理勘查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将矿业权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物权公示,这不但在理论上贯彻了法律行为的抽象性原则,而且在此基础上,更多的人还主张将矿业权公示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之中,将其纳入统一的电子化信息管理系统.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了矿业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其运行自可准用不动产物权规则,特别是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业已肯认矿业权抵押备案可以视为登记的语境下,借助于电子化信息备案互联互通且信息共享的强大优势,迎合"简政放权"的历史潮流,采用矿业权电子化备案登记的方式,不失为一种既不加重行政负担,又有利于矿业权市场配置的公示路径.

矿业权性质、矿业权公示、不动产登记制度、电子化备案

32

F407.1;F062.1(工业经济理论)

地质资料汇交人的职责及权益保护研究中地调研合同﹝2016﹞第120号;矿产资源管理体系研究

2019-06-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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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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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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