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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95.2016.07.003

论家庭共同财产理论在宅基地登记中的应用--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为例

引用
首次办理宅基地登记时一般都是登记在户主名下。当户主去世后,是按照名称变更登记还是权利转移登记办理,实务中争议较大。将家庭共同财产理论引入宅基地登记后,最便捷的方式是首次登记时,在证书权利人栏填写户主姓名,同时在附记栏备注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并列明全体成员姓名。户主去世后,直接通过名称变更登记为其他家庭成员。

共同财产、宅基地、登记、权利人、更名

29

F301.2;F062.1(农业经济理论)

2016-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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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29

201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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