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16.07.00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三个问题--基于德清、南海、文昌实施办法的规范分析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开展一年以来,成效初显,但也普遍存在土地所有权行使机制不顺、入市范围缺乏制度保障、调整入市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障不明确等突出问题。建议:增强各项改革试点之间的协同性,在明确“农民集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结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机制;结合征地制度改革,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的负面清单管理尽量扩展入市范围;理顺调整入市的法律关系,在适当扩展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范围的基础上,对收回程序和补偿等做出详细规定。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立法、试点
29
F301.2;F062.1(农业经济理论)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5CFX048
2016-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