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16.01.011
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中风险提示条款的设置
出让方在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公告中设置风险提示条款,将风险信息告知探矿权潜在的投标和竞买人,提示其做出审慎决策,是减少探矿权竞争性出让中政府风险的明智之举。通过对2013-2014年度设置风险提示的198份出让公告的分析,可以发现现有的风险提示条款所涉风险种类较多,提示详略不均,各地丰富的实践形态凝聚了实践部门的智慧和经验,但尚存可优化之处。出让方应认识到出让公告中的风险提示条款不具有免责效力,应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目的、服务行政的职能定位、依法行政的要求进行设置,其设置首先应具有合法性,同时应客观且基于善意。较为理想的设置方案是风险内容全面详细列举或概括提示加列举,叙明式风险提示以及充分体现探矿风险差异的内容组合与表达。
探矿权、出让公告、风险提示条款、风险种类、设置方式、提示模式、服务行政、合法性
F407.1;F062.1(工业经济理论)
中央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基金“模块化的国土资源法律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013179087;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矿产资源法中授权立法条款研究”G1323521481;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外协项目“域外油气矿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制度研究”2015176073
2016-03-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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