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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95.2014.09.004

矿业权历史沿革、法律属性与资本属性--矿业权流转问题研究系列之二

引用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今后凡代表探矿权和采矿权以及围绕其所派生的相关权利时,应该统一使用“矿业权”,不宜再使用“矿权”一词。就法律属性而言,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结合矿业权自身的特点和相关的特殊性,将矿业权定义为“准用益物权”较恰当。矿产资源是资源性资产,矿业权具有自然资源资产的属性,根据有关规定,矿业权属于“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矿业权作为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矿业权作为自然资本中最重要和最活跃的要素,将强力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创新思维和管理模式,实现自然资本的优化配置;矿业权人必须重视自然资本的经营和维护。

矿业权、历史沿革、法律属性、资本属性

F407.1(工业经济理论)

2014-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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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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