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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95.2012.10.007

论矿业权价款的虚无性——兼与王希凯先生商榷

引用
矿产资源相对有偿使用的现行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社会分配不公。理论界提出区别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完善矿业权价款制度,防止矿产资源价值转移到矿业权价款之内。然而,矿业权是一个虚拟的多面体,本身不存在价款;国家出资勘探所构成的“矿业权价款”,具有历史局限性,应当退出而不是完善。保障国有矿产资源绝对有偿,就必须取消矿业权及其价款制度;按照《物权法》规定,给予国有矿产资源普通的物权地位而平等地到市场上交易产权。

矿业、采矿权、矿业权价款、资源补偿费

25

F407.1(工业经济理论)

2012-1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6-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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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25

201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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