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12.09.006
矿业权用益物权说的批判——兼论矿业权属性
虽然矿业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在我国规范性文件中多有涉及,但严格按照权利法定原则,其仍然只能算是一个学术概念,对此概念及其属性展开讨论意义重大。“矿业权用益物权说”受到批判的不仅因为其理论上无法自圆其说,更是其对矿业权价值目标定位不清,客体认识不足所造成的。矿业权具有财产权属性,是一种具体化的宪法意义上的公民经济权利,其区别且独立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部门法领域,将矿业权归属到经济法中更为妥当。
矿业权、财产权、用益物权、经济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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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7.1;DF462(工业经济理论)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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