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12.07.012
进一步改革资源税收制度
我国的资源税法仍存在着征税范围偏小、税基偏窄、法律地位偏低和税率过低等问题,需进一步改革。要逐步将所有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以储量消耗为税基征收资源税,提高资源税的法律地位,把资源税暂行条例提升为国家法律.实行人大立法,杜绝部门立法,并在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适度提高资源税税率。
资源税、税基、税率、储量消耗、矿产资源、立法、从量计征、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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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01.424;DF46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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