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12.07.008
矿业开发权与矿藏所有权的原则区别
矿业开发权是国家有偿授予矿藏开发者的经营权、工作权或操作权,并不是把国有矿藏变卖给后者。开发者之间转让的是它的经营权,不是买卖资源产权。矿藏消失于地下和矿产品供应到用户,是资源型公有财产转化为原料或燃料型社会财富。开发者获得包括适当利润的经营收入后,把超额利润作为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实质上是代销公有的矿产品。此时消失的只是随开发者报销矿量而自动消失的他那一部分开发权。
矿藏开发者、矿业开发权、矿藏国有权、超额利润、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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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7.1(工业经济理论)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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