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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95.2012.04.003

矿业权价款只是国家出资勘查资本权益的回报——对矿业权价款制度扩大化的思考及建议

引用
我国的矿业权价款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建立的,其本质是国家出资勘查资本权益的回报。近年来,矿业权价款制度的法定内涵已被全面突破,且愈演愈烈。矿业权价款制度扩大化,不仅直接干扰了以"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为基本功能的资源补偿费制度的实施,而且已成为急功近利的饮鸩止渴之举,"以矿生财"的托词,实际上也是矿业权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之一。矿业权价款制度扩大化其深层次原因是理论混淆和认识误区,亟待进行理性思考并予以整顿规范。

矿业权、价款、资本权益、扩大化、对策、建议

25

F407.1(工业经济理论)

2012-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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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25

201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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