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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95.2011.08.018

关于探矿权转让收入确认及相关税收问题探讨

引用
探矿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本会计年度的最终利润。探矿权转让收入的确认,不应在合同(协议)签订时以合同(协议)价款确认收入,也不应当将预收转让价款直接确认为收入,而应该以是否完成探矿权过户手续为唯一前提,在完成过户手续时,以合同(协议)价款,一次性确认收入。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探矿权转让收入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各地执行规范不同。探矿权转让,实质上是一种勘探成果的转移,收取的价款,是对以往地质工作的补偿和对区块现在和以后潜在价值的估算,应视同受托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探矿权、转让、收入确认、税收

24

F407.1;DF462(工业经济理论)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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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24

201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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