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11.07.014
论《侵权责任法》第73条在矿业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矿产资源使用权人因矿山生产需要所进行的高空、高压、地下挖掘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此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高度危险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加以区分,受害人故意或者由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免责,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矿产资源、矿业、法律关系、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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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42;DF462(刑法)
2011-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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