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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95.2011.07.014

论《侵权责任法》第73条在矿业法律关系中的适用

引用
矿产资源使用权人因矿山生产需要所进行的高空、高压、地下挖掘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此给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高度危险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人的免责事由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加以区分,受害人故意或者由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免责,受害人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矿产资源、矿业、法律关系、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24

DF642;DF462(刑法)

2011-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43-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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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24

20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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