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11.03.003
论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征收法规制
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则属于对土地用益物权的征收,但却长期游离于征收法的规制之外.我国((物权法>将征收的客体局限于不动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视为房屋征收的附带后果,不利于对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规范.建议在<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和<征收征用法>的制定中,构建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准征收地位,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土地用益物权均纳入征收法制的保护之下.
土地法学、土地管理法、土地收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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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59;F293.2(经济法、财政法)
2011-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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