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业权主体的虚无性——兼与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田峰老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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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95.2010.12.002

论矿业权主体的虚无性——兼与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田峰老师商榷

引用
矿业权是并不存在的权利,矿业权主体是虚拟的.撤销矿业权,依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分解探矿权与采矿权,发现其矿产物权主体与特许权人是"连体"的.这就导致吊销矿业许可证时将矿产物权一并没收了,而且矿产物权不能自由流转.应将探矿权与采矿权的主体各自一分为三,即分立为矿产物权人、特许权人和矿山企业, "三权分立"是构建现代矿业制度的基本框架.

矿业、矿业权、特许权、主体

23

F407.1(工业经济理论)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项目"依物权二元结构理论探索物权利用的限制"09YBB185

2011-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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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23

2010,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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