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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995.2010.02.004

论矿业权的主体

引用
矿业权主体因其享有权利的产生,行使、权利客体等诸多特征,而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一是矿业权主体资格的享有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二是矿业权主体行使其矿业权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三是矿业权主体的责任承担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在法律层面我们应当赋予矿业权主体应有的民事主体地位,以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拓宽矿业权人的融资渠道,使更多的资金进入矿业市场,使投资者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矿业权、矿业权主体、民事主体

23

DF462;F407.1(经济法、财政法)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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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672-6995

11-5172/F

23

20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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