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06.10.002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的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是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矿产资源法>没有对两者清晰区分;<行政许可法>把行政许可扩大到了财产权分配;<公司法>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有授权性规定,但未得到重视和贯彻.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矿业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财产权有清晰界定.进入矿业的门槛建议设三道--设立企业,取得矿权,建设矿山.贯彻<行政许可法>,应当定位在授予"采矿经营特许权"、颁发<采矿经营特许证>.<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宜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其制度建设应当同<行政许可法>脱钩,直接上承<物权法>.限制经营权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区别."矿业权"最好改称"矿权".
矿业经营权、矿产资源财产权、采矿经营特许证、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矿业权、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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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法律)
2006-1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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