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6995.2004.11.002
《矿产资源法》的法学性质讨论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世界各国的<矿业法>本质上都属于"私法".七十年代以后,无论是改立<矿产资源法>还是沿用<矿业法>体例,都增加了"公法"内容,从而具有了双重性.中国<矿产资源法>的公法内容尚可,私法内容单薄,因此在本轮修改中,矿权制度建设应是重点内容之一.为保护私权,首先要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政府主管部门向矿权申请人出让矿权,具有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双重性,要研究矿权证书同"工作合同"相结合的做法.为保护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民事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要作具体规定.
私法、公法、公益、私权、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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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2;DF462(中国法律)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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