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界定“容错免责”的边界和尺度
强调容错免责,不能忽略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通过明晰“鼓励支持什么”与“反对禁止什么”的制度和政策导向,实现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的相互配合,从严治党与改革创新的高度统一,真正跳出“管严不作为、管松乱作为”的怪圈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尤其需要开拓创新、攻坚克难、激流勇进的干部,但如果“改革探索只许成功不许失败”,或一有失误或出错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批评甚至问责,其结果必然使干部产生“少干避祸”的消极心态,让改革发展蒙上阴影.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曾明确提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2016-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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