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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离不开纪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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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否只是纪律的事情,而不需要纪法衔接呢?如果需要,纪法衔接又面临哪些挑战?如何才能搞好衔接?“四种形态”含义的解析以及纪法衔接问题的提出对于为什么要提出并区分“四种形态”,王岐山有这样的相关补充和说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

2016-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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