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监管
深圳市在宝安区、龙岗区等地城市化过程中设立了大量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代替过去行政村和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新型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姿态出现.虽然存在《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范,但是由于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特点的背景和情况,公司的管理人员(同时也是社区干部)在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问题上引发的腐败案件却不时发生.因此,为了实现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保值增值,也为了实现社区干部的廉政工作,必须对其“三资”问题进一步加强监管.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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