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合作治理中的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政策落实功能,诉讼本身反而成了辅助性的程序.检察院在诉前程序中获得了主导性的地位,以诉前建议的方式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通过对实践中典型案例的梳理不难发现,检察院大量使用国家和地方政策细化立法文本中的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环境政策执行进行全面监督,甚至对环境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法院成了这一法律监督功能实施的后盾,树立典型、示范教育取代了纠纷解决,成为了法院的主要功能.立法所赋予的规范制定权一方面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策实施治理,另一方面不得不受制于这些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通过对三种机关不同功能的划分,一种强调机关之间协作而非对抗的治理模式出现在我国诉前程序的实践之中,在时间和空间两方面扩展了传统行政诉讼.但是,诉前程序落实中的官僚化导致了选择性监管等弊端,需要依靠加强外部约束的方式加以解决.
诉前程序、检察建议、法律监督、合作型法制、官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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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8(中国法律)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项目;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2022-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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