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竞合的第三重解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高度相似,本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若一项制度不能有效与其他制度保持区分,终会沦为其他制度的一部分.面对这种竞合冲突,除"序位说""合并说"这种传统解题思路之外,尚有第三重解决方案,即"范围说".其旨在:从量上,按照一定标准确立和扩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适用范围,摆脱包含与被包含关系的一般认知;从质上,注重彼此分工的确定性和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相互任意扩张各管辖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竞合冲突现象的发生.为此应坚持两项标准,分别为:为避免损害发生和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合理处置措施的情形;影响国家环境政策明确需重点保护事项的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序位说;合并说;范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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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0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整体系统观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19ZDA162
2021-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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