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地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划分的原则和机制探讨
海上生态环境执法面临央地权力同质化的困境.中央海警机构隶属中央军委领导的武警部队,地方海洋执法机构隶属沿海各级地方政府,二者的海上生态环境执法职权存在重叠.在国家积极推动央地事权划分,要求构建央地权责清晰的政府职责体系的背景下,央地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的适度划分势在必行.依据国家政策文件的要求,划分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必须兼顾"发挥地方执法积极性"和"强化中央主导地位"两方面的效果.为实现上述目的 ,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的划分有必要综合适用两种事权划分标准:由"公共产品层次性标准"提出能够激发执法积极性的央地权力划分方案,再由"事务性质标准"对划分方案加以调适,以确保中央对必要性、关键性事项的控制力.
海上生态环境执法权;海警执法;海洋综合执法;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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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陆海统筹背景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研究"18VHQ014
2021-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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