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及程序优化
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与匡正.在职能定位方面,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应恪守"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以督促行政执法、优先诉前保护为主;在明确"法律监督者"的定位之后,需要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进行适度的重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强化行政机关履职的行为标准审查,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合理设定履职期限、履职合格认定标准等.在诉讼程序完善方面,环境公益诉讼不应盲目类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应强化《民法典》"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积极建立损害赔偿金的配套制度;构建适合我国环境执法现状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加强和解协议履行的监督,引导公众参与,实现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威性与代表性的和谐统一.
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职能定位;程序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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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18(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民主商谈原则在我国核能开发中的应用研究"15YJA820042
2021-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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