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属性界定与制度展开——以双阶理论为视角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既蕴含自由协商的私法自治内涵,又体现公益维护的行政主导特征,故而其法律性质定位存在“私法属性论”和“公法属性论”的论争.“公私对立”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属性识别禁锢于“非公即私”的思维定势之中,无法找寻洽切的解释路径,也不利于赔偿磋商制度的运行与实践.在公私法协动视野下以德国法上的双阶理论为基础,全方位审视赔偿磋商制度运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合理界定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确立前阶公法属性和后阶私法属性的应然构造,从而消解现有的学理争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应通过赋权与控权综合平衡的内部制约、以多元主体共治模式为支撑的外部监督、突破单一路径依赖的权利(权力)救济等维度予以完善和展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法律属性、双阶理论
21
D912.601(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生物安全法治保障体系研究”20&ZD174
2021-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4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