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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性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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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法律在预防环境健康风险上的不足,需要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挥预防功能.目前社会组织提起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侵权诉讼的性质,在预防环境损害上面临难以克服的局限性.预防性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不应采用侵权诉讼的构造,而应具有执法诉讼的性质,通过监督和协助行政机关实施预防性环境法律制度来实现预防功能.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易干扰环境风险行政的正常运行,检察机关应采取主动依法监督、尊重行政判断的监督立场,在监督重点上淡化监管热点、专注监管漏洞,在监督模式上以督促执法为主、代位执法为辅.为强化预防功能且坚守监督定位,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当适当扩展受案范围、多方拓宽案件来源、发挥诉前程序的独立价值、重视起诉条件的约束功能,并通过在短期内修改司法解释、长期内制定专门立法来加以实现.

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环境风险行政、执法诉讼

21

D925.304(中国法律)

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调适性'环境监管决策法理研究"2019M660343

202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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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169

42-16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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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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