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达标排污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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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达标排污致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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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对排污标准之环境侵权归责效力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但相关规定逐渐与传统理论靠拢,即环境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达标排污即遵守相关排污标准不能成为排污者免除环境侵权责任的理由.但是,我国有关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并没有完全接受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传统理论对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统一解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实际上,达标排污所致环境侵权的关键原因在于相关排污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之间存在脱节,而造成这种脱节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政府部门怠于履行其环境保护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排污者对其排污行为的最终后果负责,实行无过错责任,对排污者过于苛刻.基于侵权责任法优先满足矫正正义的要求,一种合理的建议就是达标排污所致环境侵权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承担,实行国家赔偿.

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侵权、归责效力

18

D922.683.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BFX121

2018-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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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169

42-16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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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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