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环境)损害的日常性预防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为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机制提供了进一步试点的契机.我们须认识到,生态(环境)本身损害的避免须采取事先预防与事后救济并重的举措,而非为了赔偿而求偿,赔偿应以预防、遏制和修复(类似的)生态(环境)损害为目的.具有潜在生态(环境)损害重大致害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是预防损害发生或扩大的第一位义务主体.因此,倡导尽快研究建立企事业单位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日常性预防机制,并相应建立政府主管部门的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指导机制.
生态损害、环境损害、损害预防、日常性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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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0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49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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