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法律性质辨析
生态环境修复已经成为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主导性救济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树立修复为主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将生态环境修复作为环境司法审判的根本价值取向.但是对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性质,立法界与理论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最主要的争议点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否可以为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所涵盖.实务界对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启动的法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边界等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因此,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性质十分必要.通过考察司法判例以及法律文件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内容,可以发现生态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与恢复原状责任有很大的差异,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不是与恢复原状相对应的单一责任形式,而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法律责任体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完善需要以确定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为前提,以制定环境特别民事责任法和相关技术规则为保障.
生态环境修复、恢复原状、责任形式、责任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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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0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AFX020
2018-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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