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律适用与执法主体适格性研究——基于长安汽车排放超标一案的分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处罚长安汽车排放超标一案发生于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的特殊时间节点.由于新法改变了行政执法权的配置格局,如何衔接好新旧环保法律实施的交替,避免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成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的关键.为解决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新旧法律冲突与上下位法律冲突,应当从厘清实体与程序的概念范畴、通过修法加强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以及借助立法后评估制度建立法规规章定期清理的长效机制三个方面入手.
机动车污染防治、排放超标、法律适用、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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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3.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重大项目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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