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的宪治考量
目前,我国公民的非通用语言文字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法律实践中存在许多不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的现象.对非通用语言文字进行立法,既是规范和保护、促进非通用语言文字发展的需要,也是“依宪治国”理念的要求.中国的语言文字法,应构建起以“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非通用语言文字法”为双核的法律体系和制度.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是依据宪法、实施宪法和具体化宪法的举措.非通用语言文字立法,应关切实质民主原则下的少数人群体的语言权利,注重人权保障下的弱势群体的语言权利,确保国家语言管理权与公民语言自由权的均衡.
非通用语言文字、宪治、方言、少数民族语言、手语、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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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0(中国法律)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大项目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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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