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结果犯还是行为犯——以2015年1322份“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书为参照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而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际上将“污染环境罪”变成了“行为犯”和“结果犯”并存.由于司法实践中,97%以上的案件均为“行为犯”,可见《解释》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刑法修正案(八)》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定性.考虑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当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解决《解释》和刑法规定相冲突的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将污染环境罪修改为既包括行为犯又包括结果犯,同时提高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法定刑,以保持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污染环境罪、行为犯、结果犯、司法实践、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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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60.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CFX062
2017-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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