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
确定《核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构建具体核安全制度的重要前提.对有核武器的国家,立法应先明确是否调整涉军的核能利用行为.而考虑到外部恶意行为尤其是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威胁,立法还应考虑是否在《核安全法》中对该问题进行回应.此外,由于“核安全”的对象范围具有模糊性,立法应明确《核安全法》是广义上的核安全法还是狭义上的核安全法,而对该问题的回答还需分析《核安全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国际和各国(地区)立法经验表明,《核安全法》在调整范围的不同层面上有多种模式可供参考.我国《核安全法(草案)》的修改需进一步厘清军民关系,突出核安保的目的,理顺逻辑思路,完善条文表述,并从核法体系建构的视角明确《核安全法》的功能定位.
核安全、核安保、设施和活动、调整范围、多法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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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70.4(中国法律)
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专项JD201652X
2017-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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