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优先权的法律构造——基于“弃风限光”现象的分析
近期各地“弃风限光”的现象,虽有悖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的原则,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存在一定合法性依据.除从技术上应对外,我国应以优先并网权为核心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权的法律地位,将其构造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相关行政主体的请求权,并使之成为一项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同时,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之间及电网企业与相关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任意的“弃风限光”行为.我国应进一步将优先规划等内容纳入可再生能源优先权的范围,并探讨建立优先权转让的法律框架.
可再生能源、优先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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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04(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3YJC820024
2017-0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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