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规范应当包括两个核心部分:环境公益损害(法律事实)与民事救济责任(法律效果).由《环境保护法》第64条所引致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范既非描述“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事实,也非确立“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责任的法律效果,因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范与《环境保护法》第64条本身不能成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环境保护法》第5条和第6条第3款的适切涵义,可以发现其蕴涵构成法律规范的结构,即作为法律事实的“环境公益损害”与作为法律效果的“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因而它们应当成为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的请求权规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损害、民事救济请求权、请求权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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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01(法学各部门)
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CUGFP-1501
2016-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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