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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评区域限批制度的功能失当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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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制度以“地区”为环评管控单元,旨在管控环保地方主义.从文本与价值双重视角观之,由于其实施主体多元,实施方式有“自限”与“他限”之分.实施对象——“地区”不限于行政区划,特别是人为或自然、过错与意外等致因都可能触发,该制度的法律性质呈现出高度的复杂性.但新环保法主要将限批作为环保部门的义务,而缺少责任的对应设计,在实施中会造成失却其正当功能.应当根据排放者间、环保部门间、地区间环保利益与责任的紧张关系,合理构建保障措施来克服这一问题.

环评区域限批、环境影响评价、功能失当、法律性质

15

F205(国民经济管理)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2015-10-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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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169

42-1627/C

15

201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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