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的性质认定——基于对双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
双阶理论起源于德国,并在我国台湾地区得以应用.我国大陆地区虽在立法上未能明确采用双阶理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双阶理论已经被大量运用,以解决特许经营合同或特许使用协议中的纠纷问题.“鹏伟公司采矿权纠纷案”也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理论的认同.然而,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我国台湾地区,双阶理论都遭到了广泛的质疑,已成为一个“负荷过量的定理”.就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而来,将其定性为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对于保护相对人及第三人权益,以及行政机关实施特许法律监督,都有积极的意义.《行政诉讼法》的最新修改使得双阶理论在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层面上已走向“末路”.
双阶理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协议、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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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01(中国法律)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自然资源特许使用的理论建构与制度规范”2013SJB820023
2015-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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