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以宪法第9条为中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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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以宪法第9条为中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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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部分学者与社会公众认为宪法第9条的“等”字应理解为相对列举未尽,国有自然资源的范围须由法律具体界定.但是,“相对列举未尽观”提出的自然资源是否应属于国家所有的有关标准,都存在理论上的漏洞.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国家所有权的设定只能由法律作出,相对列举未尽的理解,将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自然资源立法体系,使其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将宪法第9条的“等”字理解为绝对列举未尽,有利于自然资源的管理使用、维护宪法权威与法制的稳定以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法上的所有权,自然资源应作公产与私产的区分,国家应保障公众对国有自然资源的习惯使用权与自由使用权,公众对国有自然资源范围的绝对性不必过于担忧.

宪法第9条、国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14

D922.604(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4-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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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169

42-16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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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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