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以环境私权对环境公权的制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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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入《环境保护法》——以环境私权对环境公权的制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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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当前环境行政执法不力的现实尴尬,在强化环境行政执行权的同时,应考虑引入公众参与和私权因素,以环境私权制衡环境公权.环境行政代履行制度是一种能够有效解决环境恢复或生态修复等行政义务执行困境的间接行政强制方式,它是私权在公权中发挥作用、公众参与环境行政执行的体现.从大陆法系各国(地区)行政执行制度的发展和行政代履行制度现有规定来比较分析,行政执行权都经历了从强化到限制的过程,代履行制度的完善需要私权与公权相互制衡.我国应以《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完善环境领域的代履行制度,应统一明确规定代履行的主体、程序与费用保障,通过代履行基金的私法债权求偿与公法债权征收两种方式的结合来保障义务人对代履行费用的切实承担,以保障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贯彻落实.

环境行政代履行、基金、环境公权、环境私权

14

D922.680.4(中国法律)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JJD820010

2014-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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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169

42-162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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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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