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底区域开发国之担保义务研究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承包者的担保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行为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担保国应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采取合理而适当的措施履行义务,包括制定法律规章并采取行政措施.担保国在履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获得差别待遇.我国是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先驱国家,具有重大利益,面对担保义务规则的发展应从立法、行政执法、开发实践等层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国际海底区域、担保义务、合理注意义务
14
D993.5(国际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4-06-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