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域生态补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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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流域生态补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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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地实践着的流域生态补偿兼具上下游“单向补偿”和“双向补偿”的特征,并有着从前者向后者发展的趋势.但是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水质保护目标基准不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错位等问题.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应当与水质目标机制挂钩并衔接,根据水质目标控制的不同,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分为“强制性水质”和“协议水质”,分别对应水环境负外部性生态赔偿和水环境正外部性生态补偿.其中,前者是法定的、“共同的”环境行政责任;后者是一种约定的、“有差别的”环境行政契约责任.我国当前应当强化流域跨界交接断面水质目标为共同环境行政责任,构建以“流域环境协议”为自愿遵守机制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流域生态补偿、强制性水质、协议水质、流域环境协议、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14

D922.683.1(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

2014-03-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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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1-0169

42-1627/C

14

201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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