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环境义务配置的依据与边界——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
环境保护中可否为公民配置适当的强制性义务,以及公民环境义务设置的依据与边界问题,是我国环境法需考虑论证的问题之一.本文以国内首部生效施行的城市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主要考察对象,讨论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中公民强制性义务的配置问题.文章认为:基于公民的环境义务可为公民设定垃圾分类投放的强制性义务,但一定要以政府相应配套义务的前置履行为基础;生活垃圾付费排放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与法理正当性,应合理界分垃圾管理中政府与居民的义务边界,谨慎为公民设定强制性付费义务;城市居民小区中的生活垃圾管理应基于社区居民的契约自由与意思自治,其环境义务应以约定义务为主,不宜通过法律为社区居民设置服从社区垃圾管理的强制性义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中的义务设定,应注意政府提供环境公共物品与居民适度承担环境义务的平衡,充分考虑强制性义务实现的外部资源依赖,并高度重视社区自治等民主形态与强制性义务配置之间的冲突及协调.
环境义务、义务配置、垃圾分类、垃圾付费、社区管理、社区自治
13
D922.682.1(中国法律)
2014-0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16